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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单计价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合同价款
课程安排: 西安

授课讲师:专家

课程价格:2800

培训对象:

报名热线:400-80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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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2019-4-18 至 2019-4-23  西安      授课讲师专家
 学习费用: 2800 元/位
 培训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
 课程信息: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9年03月21日—03月26日(21日为报到日)  地点:成都市
2019年04月18日—04月23日(18日为报到日)  地点:西安市

收费标准(A/B请选择):
 A: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食宿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498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食宿、交流);住宿为会议期间标间合住,如需单住需补房差,不含会议最后一天住宿。

各有关单位:
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这一放一收,起到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现象。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必须思考如何开展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把清单规范仔细研究透切,通过清单规范的阶梯,切切实实关注工程项目价值增值, 2018清单规范即将出台的好消息,为实现发承包双方的双赢梦想带来新的希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关注的重点与难点。我们综合相关资料和文件,比如,《18版清单计价规范前沿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筹划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提出对策。
2017年09月0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财政部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已于12月28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10号令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为帮助相关专业人员了解掌握计价、合同和招标领域采购最新法规,理清实务中重点、难点、疑点、焦点等专业共性问题的机理和深层原因,拓展解决问题的视野和思路,实质性地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我中心决定举办“2019年清单计价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合同价款疑难解析、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等最新政策解读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2018 年 7 月 17 日,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标准修订初稿协调会会议纪要解读
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修订综合单价定义。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 209 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
2、引导行业提高从业素质,体现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则原则上应按照设计实体量进行编制,不予编制施工作业面、预留量等应由建设主体自主确定的内容;
3、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
4、规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列入管理费中,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列入人工费,规费不再单独列项。税金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
5、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与相关法规规章协调统一,并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增加引导性的内容;
6、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
7、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项目设置中取消工作内容部分;
8、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清单并入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清单;
9、工程量计算规范表中的“注”内容,对章节中的共性描述放在章节说明中,对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个性描述仍放在表后;
1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通信工程册、信号工程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
11、合同专用条款违背了清单计价规范如何处理;
12、新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低价中标、不平衡报价、非法分包、违法转包的影响。
第二部分:清单造价管控
1、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常见错误问题;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招标控制价组价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结算报告中以漏项为由增补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3、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
4、“价低量增、价低量减、价高量增、价高量减”不平衡报价问题;
5、不平衡报价项目超出或减少工程量的新增单价如何确定?
6、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问题;
7、报价明显过低的清单项目,未按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如何确定审减额?
8、不平衡报价失败后综合单价是否重新组价?
9、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不合理问题;
10、清单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幅度划分以及工程价差调整问题;
11、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问题;
12、人工费调差文件的争议处理;
13、固定价格合同的人工费是否不可调整?
14、人工费定额调整后,在建项目的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15、“政策变化、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等对人工费和材料费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
16、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17、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如何调整差价?
18、材料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
19、暂估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问题;
20、设计变更导致综合单价重新确定问题;
21、设计优化造成部分工作删减引起的同价款调整;
22、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争议;
23、总价包干计价的临时设施项目费是否可以调整?
24、工程量变更引起包干措施项目费调整;
25、变更引起的费用超额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26、工程签证单争议处理问题;
27、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索赔问题;
28、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不利地质条件能否得到损失补偿?
第三部分:清单合同价款疑难问题
1、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2、审计机关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审计机关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4、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5、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6、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7、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8、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是否有什么不同?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10、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11、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12、承包方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承包方以发包人委托鉴定结论为依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3、发包人对承包方提供的结算报告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签字认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如何处理?
14、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何处理?
15、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16、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第四部分:招标采购最新政策应用落地实践及发展趋势解析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解读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事项解读;
2、新时代招标代理机构创新服务与发展;
3、招标代理机构自身专家库的去存和作用。
(二)新时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标准解读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立法背景;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条款解读与实操应用;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改法规〔2018〕843号条款解读及实操应用。
(三)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引
1、《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编制原则、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2、《标准招标文件》详细条款的解读及操作实务;
3、《标准招标文件》关于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条款解析;
4、《标准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衔接和应用;
5、《标准招标文件》对四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
(四)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94号文件应用实操及案例解析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与《政府采购
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条款解读与实操应用;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对比分析;
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争议救济对比分析;
4、如何把握质疑和投诉中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