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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中的收入、成本处
课程安排: 南京

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肖太寿

课程价格:2980

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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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2018-3-16 至 2018-3-18  南京      授课讲师肖太寿
 学习费用: 2980 元/位
 培训对象: 各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财务副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处长/部长/经理、税务总监/处长/部长/经理、主管会计等相关人员。
 课程信息:        
  ‖相关费用‖人民币29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茶歇、现场咨询费等)。

‖课程说明‖  
2017年是建筑、房地产企业全面营改增正常落地实施的第一年,国家出了不少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文件政策。这些政策如何利用,涉及到建筑、房地产企业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税务风险的管控。在新税收政策下,建筑、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收入的确认、成本结转和费用扣除,一直是企业面临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为了帮助建筑、房地产企业高质量做好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提升企业的税收安全,规避金税三期严征管下的税务稽查风险,特举办“2018年建筑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中的收入、成本处理技巧及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高级研讨会。

‖课程焦点‖通过2天课程可以帮您解决以下问题:  
1.建筑企业老项目的账务调整技巧;
2.建筑房地产企业如何在新修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
3.如何系统把握最新税收政策在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终汇算清缴中的应用;
4.如何系统的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5.通过本课学习,掌握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的年终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课程价值‖
1.全面性: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会计处理、财税政策;
2.操作性极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本课程可以帮助会员企业掌握营改增后的
注意事项,与实际工作对接。

‖课程提纲‖
第一节:建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中的收入确认方法与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方法
1.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2.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点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点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⑴ 工程结算法
⑵ 按开票确认收入法
⑶ 完工百分比法
三.营改增两种老项目收入的账务调整技巧
1.营改增前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2.营改增前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确认收入并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四.建筑企业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范例
1.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3.总分公司管理体制模式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范例
4.建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第二节: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缴中的收入确认方法及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方法
1.销售未期房预收款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销售已经完工的尾房或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时间
二.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点
2.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判断
3.委托中介机构售房收入的财税处理
⑴ 收取手续收入的财税处理
⑵ 视同买断收入的财税处理
⑶ 超基价分成收入的财税处理
⑷ 包销收入的财税处理
三.房地产企业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范例
1.房产企业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中的填报示范
2.政府补助收入的财税差异处理及纳税申报表填写
⑴ 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
⑵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符合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
与税法差异及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纳税
申报表中的填写
3.未完工产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填写
⑴ 未完工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填写
⑵ 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写
第三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算中的成本确认处理技巧
一.差额征收增值税下的成本调整技巧
1.房地产企业的新项目土地、拆迁成本和政府规费抵减销售额的成本调整处
理及案例分析
2.建筑企业老项目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成本调整处理及案例分析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收到尾款的成本处理技巧
二.房地产企业扣除成本的确认方法
1.完工项目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的确定
2.税金及附加、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方法
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种预提成本的处理技巧
4.房地产企业利息成本的处理
5.房地产企业母公司中标土地,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成本扣除的处理
第四节:建筑、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算中的发票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前成本扣除的两个关键条件和基本原则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的两个关键条件
⑴ 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
⑵ 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不能仅凭发票
⑴ 成本费用支出的白条或收据合法入账的几种情况
⑵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及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
⑴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主的税法依据
⑵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依据“收付实现制”的几种情形
二.开具发票的准确时间: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时点
1.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纳税人既使收取款项也不开具发票
2.已经发生增值纳税义务时间的纳税人既使未收取款项也必须开具发票
三.发票开具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1.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清包工和劳务分包合同下的发票开具
2.甲供材合同中“总额法”、“差额法”约定条款下的发票开具
3.建筑企业干租和湿租设备合同的发票开具
4.采购或销售合同中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约定的发票开具
5.房地产企业电梯采购合同中不同价款约定的发票开具
6.园林绿化合同中不同价款约定的发票开具
7.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价款约定的发票开具
8.广告合同中不同价款约定的发票开具
四.建筑、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算中的发票开具要求处理
1.发票开具新要求
⑴ 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发票开具新要求
⑵ 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发票开具新要求
2.房地产企业扣除建筑企业质量保证金的发票开具
3.房地产企业支付部分和拖欠部分建筑企业工程款的发票开具
4.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发票开具
5.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开具
6.甲控材成本的发票处理
7.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跨期发票的处理


‖导师简介‖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数千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行业专题培训,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数万家企业直接受益;所讲授的课程均来自于全国各地的一线咨询辅导经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借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