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董保华
课程价格:3500
培训对象:人力资源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员工关系经理等人力资源专业人士;企业法务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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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ground/背景介绍
2021年1月1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司法解释一),对原有的四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问题。此前,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曾发布过《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亦对企业调岗调薪等问题做出规定。江苏省《2016年8月24日至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12月天津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等各地文件,也多次提及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问题。面对最高院和各地不断推陈的规定及司法案例,公司在理解和操作上困难重重。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通常会对这样的员工进行调岗变薪。调岗变薪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员工不予配合的情形,且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员工拒绝企业的岗位调动或工作安排,企业可否按旷工处理?根据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个人表现,搬迁、调整工作地点、调岗调薪等企业管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在所难免。这当中,企业的经管管理权往往容易与员工的个人意愿与合法权益发生碰撞,进而产生劳资纠纷。因此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也成为了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难题之一。公司搬迁时员工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企业是否有权利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应该如何约定?
CPC精英管理学院特邀劳动法权威专家董保华教授将对北、上、广、苏及最高院的规定进行全方位解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和生动的案例,详细解析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企业搬迁及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常见争议案件,及其背后的风险与问题,提高企业调岗调薪的安全性与,降低用工风险。
谁应该参加?
人力资源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员工关系经理等人力资源专业人士;企业法务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课程大纲
一、概述
疫情之下:劳动者生存权与企业生存权的平衡
疫情上半场:收紧变更、解除口径,保障劳动者生存权
疫情下半场:扩展履行、协商范围,保障企业生存权
【案例讨论】
讨论:作为管理者,想让解除的成功率更高,应如何操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约定变更(主观)
【典型案例解读】无固定合同员工劳动关系解除案例
(1)书面变更:
书面变更的司法判断标准: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典型形式与非典型形式变更
思考:如果合同变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怎么办?
(2)口头变更
口头变更的司法判断标准:合理性、公序良俗、实际履行
(3)默示变更
默示变更的司法判断标准:事实劳动关系
无书面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2.法定变更(客观)
【典型案例解读】王茁与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例:高管是不是劳动者?董事会决议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1)医疗期满变更
(2)不能胜任变更
(3)客观情况变化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客观情况变化如何进行调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两者界定(主观/客观)
约定变更与法定变更的区别
新冠疫情期间变更劳动合同能否获得支持?是否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典型案例解读】西贝与盒马的“共享员工”案例
(劳动关系是否发生变化,共享员工是一般履行还是承继履行?)
1.劳动合同的一般履行
(1)履行性调岗
“合理性”规定
“侮辱性、惩罚性”规定
(2)调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积极履行
消极履行
思考:企业如何通过劳动合同内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法律限度
2.劳动合同的承继履行
法定承继
约定承继
3.两者界定
一般履行与承继履行的区别
康师傅收购百事可乐分析,变更还是履行?劳动关系依法应如何处理?
四、变更与履行的转化
【典型案例解读】“群体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案例:企业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还是履行?如何界定?
1.劳动合同履行、承继、变更、解除的区别
(1)法定变更、情势变更与履行性调岗
(2)企业搬迁中的实务操作技巧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跟随,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能否调岗降薪?应如何操作?
2.合同变更向履行的转化(由繁变简)
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的由繁变简
如何平衡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3.合同变更向订立的转化(由简变繁)
无固定期限合同履行管理
如何通过设立岗位聘任制度以增加机动性?岗聘分离如何操作?
如何通过薪资制度进行调岗变薪?
五、调岗调薪的有效进行
1、员工不服从岗位调动,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2、如何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各地认定标准不一致?
3、不能从事原工作,如何认定?如何证明不胜任工作;
4、另行安排工作,单方还是双方?
5、单方调岗的法定依据不足,硬性操作是否违法?
6、为员工重新安排工作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
7、对于不胜任,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告知员工?
8、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在公司对其调岗时,如果员工拒绝,不到新岗位工作,你会如何处理?
9、司法实践对于"客观情况”的认定?
【最新案例解读】
讲师介绍:
董保华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
董保华先生作为首批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律师执业年限已达30年,先后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专业评审机构评选为2012年及2014年亚洲劳动法领先律师,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5》、《亚太法律指南2016》、《亚太法律指南2017》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贤达”的殊荣。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8》、《亚太法律指南2019》、《亚太法律指南2020》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元老”的殊荣。董保华律师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各类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达数百起,同时协助公司处理众多大型人员安置项目并收获颇多好评。董保华先生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是劳动合同法大讨论中南方观点的主要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