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费用 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参会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直系经理人等。
 培训内容第一部分:201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管控与结算
 (一)201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1、扩大清单应用的灵活性,适度调整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完备性的责任,体现清单可以增补
 2、修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等内容,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程度
 3、《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与相关法规规章协调统一,并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增加引导性的内容。完善计价规范中有关总价合同在清单计价、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等的相关内容
 4、扩大综合单价口径,贯彻推进实施全费用单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增值税以外的全部内容
 5、扩大人工费的计算口径。人工单价应体现人工工资的全部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要求应包含原规费中工人的五险一金等内容。即,规费中的社保纳入人工费
 6、规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列入管理费中,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列入人工费,规费不再单独列项。税金在汇总表中单独列出
 (二)201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计价的影响与对策
 1、新规范下建安工程费用的调整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费的计算口径
 (2)增值税单独列出,重新理清工程造价的概念
 2、工程量计算规范调整对造价的影响与应对
 (1)工作内容取消对计价带来重大影响与应对策略
 (2)措施项目的调整对计价的应用与应对策略
 3、新规范对招标投标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评审
 (2)定额的地位与作用
 4、合同专用条款违背了清单计价规范如何处理
 (三)清单造价管控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幅度划分以及工程价差调整问题
 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和项目特征描述问题
 3、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4、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问题
 5、清单计价下投标报价与不平衡报价问题
 6、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工程变更、清标等问题
 7、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等问题
 8、计税方法与工程造价不一致问题
 9、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10、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11、合同文件与招标控制价不一致、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问题
 12、人工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问题(主要包括基准单价与材料消耗量确定、认质认价、信息价缺失与失真等)
 13、措施项目费调整问题(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导致的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措施费调整、危险性较大工程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4、办理工程签证注意的问题(包括如何签证可以规避结算争议、如何使签批的施工方案具有工程签证的性质)
 (四)合同纠纷与结算疑难问题
 1、三无项目及三产项目问题
 2、指定分包与资质倒挂问题
 3、垫资与“以房抵债”问题
 4、超量采购及代付材料款问题
 5、指示付款问题
 6、签证被拒及中途退场的处理应对
 7、劳动用工问题
 8、结算协议问题
 9、索赔权丧失及未竣工项目问题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精析
 (一)《解释》(二)重点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3、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4、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例外情形
 5、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的处理
 6、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二)《解释》(二)重点问题二:施工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2、工期顺延的认定
 3、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
 4、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
 5、自主招标相关问题
 6、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对于工程价款债务责任承担
 7、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三)《解释》(二)重点问题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1、诉讼前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合意的效力
 2、诉讼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
 3、二审程序中的鉴定
 4、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
 5、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原则
 (四)《解释》(二)重点问题四:实际施工人的相关问题
 1、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借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五)《解释》(二)重点问题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1、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4、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
 5、优先受偿权的预先放弃效力
 6、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
 特邀专家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规范、法规编写的行业专家和国内一流经验的实战专家现场授课,结合经典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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