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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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交易税收筹划及税务稽查解决方案操作实务

 时间地点: 2018-7-11  北京      授课讲师陈老师
 学习费用: 3800 元/位
 培训对象: 对此课程感兴趣的学员
 课程信息:        
  一、什么是资本交易?税收如何成为资本交易的重要环节?
  资本交易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企业集团内部及企业间的内部重组与外部重组。所谓资本交易市场其实就是专门交易那些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的场所。在资本交易市场,资本是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人们之所以去交易,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去买卖资本本身,而是为了去买卖资本附加的“能够带来的收益”。其表现形式经常体现为股权、债券与资产重组等, 资产重组又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  
  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这种重组与资本交易,通常双方是为了体现价值与获得潜在价值的一个过程,交易双可能都没有获取可供纳税的现金,但客观上它又是一种资产与权益发生变化的应税交易,如果对潜在尚未实现的利益确认即时纳税,交易可能就因税收无法承受而搁浅。
  在这些能够带来收益的资本交易确权过程中,税收为体现中性原则,不妨碍生产资源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这些复杂交易的顺利进行,设置了区别性较大的繁复税收政策,对资本交易税收设定了既区别于一般商品交易,又等同等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税收政策,并制定了为。正确应用,资本交易一切在预想之中;当你不能理解而进行交易,税收将成为重组的拦路虎,你将为这些潜在的增值或评估增值而提前承担纳税义务。这里的资本交易特殊税务处理,主要给的是递延纳税,这些收税政策涉及股权、债券、资产等,甚至是商品,但它又区别于一般交易。税收为资本交易制定了一些因素分析 与条件差别。
二、影响资本交易税收因素主要有那些?
资本交易中的主体属性:即居民法人、非居民法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股权性质、股权代持、投资主体性质;
资本交易的计价:公允价、历史价、交易价、发行价、配股价、补价、作价、让步、益价等
资产的形式:货币资产、股权、债权、基金、债权、债务、资产连带技术品牌等
资产交易的对价方式:货币交易、非货币交易、货币交易与非货币交易相结合
纳税义务时点判断:合同生效时间、权属变更时间、交易时间、登记时间、董事会决议时间、等等因素;
税收涉及的环节:买卖、交易、过户、投资、撤资、注资、转增资本、分红、金融商品买卖、视同金融商品买卖、股权投资、并购、划转、土地房产过户、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融资、信托、基金投资买卖分红、典当、担保、保理业务等环节。
三、资本交易涉及的税种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四、税务机关对资本交易税收采取的手段及案件来源
主要手段是:异常提醒、责令提供资料、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反避税调查、取消特别税收处理、调查投资人交易人的股权股比、调查纳税人为避税违背商业常规的责令提供资料、价格评估。
主要的案件来源:工商登记资料、各类产权登记资料、股票债券市场、各种金融工具记录的资料、运用网络技术捕捉各类交易重组信息。税务机关的风控中心与总局稽查的案源分析提供资本交易信息。
五、资本交易税收的待遇区别及税收处理的时点:
一般交易税收处理、资本交易的特殊税收处理、税款递延缴交、减免、增加抵扣、地方级税收返还。
重组的时点一般有:协议生效时间、权益转移时间、登记时间、所得税申报时限、代扣代缴时间
六、资本交易常见主要方式的税收处理
日常人们脑中的投资方式有:
1、银行存款与理财;
2、信托存款;
3、证券投资:A、债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 B、股票投资,C基金。
4、股权投资;
5、实业投资;
6、委托贷款;
7、信托投资;
8、购买保险。
   此外,人们还不断创造一些交易平台,如互联网的E金融,P 2P,甚至是电子货币的Q币,区块链金融;保理、钱海、保险代理等,名词很多,不少纯属“新业态”,经营者经常没有考虑税收要素,甚至认为因主体复杂,国家税收难以触及。这并非是税收政策没有覆盖,而是要根据业务要素、性质、实质进行分析,不能因新名词所迷惑。但是在分析之前,我们必须了解税务总局现已明确的资本交易税收政策,它基本覆盖了传统的资本交易方式:
税法给予确认优惠或限定优惠的资本交易方式及过程包括: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企业清算
股权转让留存收益税收处置
撤资税收处理
个人限售股转让
个人限售股法人代持税收处理(公告2011年第39号)
非居民转让居民股权
鼓励投资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以留利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从居民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后对集成与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留存收益分配区分时间段的税收处理
非居民利润分配后再投资的税收处理
投资证券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免所得税 政策
重组中的资产买卖免征流转税规定
个人终止投资的所得计算
个人股权转让税收规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区别税率、成本计算与核定
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
个人持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时间的税率差异
股权收购后将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待遇及混合性投资的辨别。
非居民个人股息红利税收政策
政府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处理
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用途的税收处理
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的待遇(33)个人股东获得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34)因其它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在向个人股东转增时必须计算个人所得
(35)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原分期缴纳税务机关可不追征。
(37)企业限售股转让成本计算政策
(38)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是否视同转让限售股?
(39)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递延政策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选择
(40)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41)有关基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总结
(42)限售股解禁前的股息红利
(43)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政策
(4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是否纳税?
(45)个人以股权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即增资
(46)股权转让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47)居民法人限售股权转让营业税及增值税政策
(48)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沪港通买卖A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税收政策
(49)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5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51)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52)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税收政策区别(国税发
(53)个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有哪些?
(54)个限售股成本不能准确计算下核定方法
(55)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
(55)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纳税义务时间
(56)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
(57)居民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义务时间
(58)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59)法人股权转让后留存收益的税收处理
(60)纳税人资产重组中营业税与增值税问题
(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2011第13号公告))
重组各种情形的契税政策(财税〔2008〕175号、财税〔2012〕4号、财税〔2015〕37号)(62)天使投资(财税〔2017〕38号)
间接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税收待遇(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信托与基金形式资管产品的税收待遇(财税〔2016〕140号)
封闭式基金(财税字〔1998〕55号)
开方式基金(财税〔2002〕128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税收待遇(财税〔2008〕1号)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税收待遇(财税〔2008〕1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税收待遇(财税〔2008〕1号)
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税收待遇((财税〔2002〕128号与财税〔2012〕85号
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含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价差所得税收待遇(财税〔2015〕125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税收待遇(财税〔2015〕125号)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税收待遇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香港市场的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税收待遇(财税〔2015〕125号)
香港市场的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代理人的代扣代缴义务(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债券发行人按7%代扣代缴)(财税〔2015〕125号)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内地个人投资者、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的营业税增值税待遇
香港市场投资者、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印花税待遇区别;
关于法人投资企业(LP)申购赎回、清算收益、取得基金分配收益,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中的定性问题
基金管理人GP(资管产品管理人)税收义务总结;
基金投资人LP纳税义务总结;
非法人主体的基金纳税义务确认
基金GP、LP、资管产品管理人等的税收义务综合分析
管理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派发人、投资人各自的税收义务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问题;
居民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问题;
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5〕40号);
国有企业上市中评估增值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特殊处理;
国有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的税收处理(财税〔2015〕65号);
七、现实资本交易中适用税法分析
   企业可能为了资本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获取更多的利润,得到更合理的生产要素组合,或让企业隐藏的商业价值得到更早显现,进行资本交易,这些交易常见的交易方式,我们做一下重点梳理与讲解:
直接投资与信托投资选择中税收区别;
股权收购后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弱化资本关联借款定性认识与税收问题;
企业集团企业重整控股控制过程中股权交易事项涉及的税收问题;
资产重组中优惠中个人股东的障碍;
股权投资中的货币出资、房产出资、货物类资产出资、资源类资产出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知识类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税收待遇分析;
股权收购中的货币支付、房地产支付、货物类资产支付、资源类资产支付、知识产权支付、股权支付、债权支付等方式税收待遇;
资产收购中的各类支付税收待遇分析;
政府对企业划转资产或股权 、股东对企业划转资产或股权、100%控制公司之间划转资产或股权税收待遇分析;
借壳上市中的税收问题(案例);
企业分立特殊税收待遇条件分析;
企业合并特殊税收待遇条件分析;
多步骤资本交易企业资产交易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后继的计税基础与纳税调理;
对赌协议中的税收问题?
增资中不公允出资后公积金转赠股本税收问题;
理财产品的税收问题;
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问题;
股权激励机制的个人所得问题、
境外投资税收抵免问题;
通过非股投资的,用与股权没有直接联系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渠道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税收问题;
企业重组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八、资本交易中的反避税
  避税的理由之一,是客观上存在的税收制度性诱因,包括税负过重、税制不统一等。任何税法客观上都会有一些缺陷和漏洞。纳税人寻求避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优惠或税制缺漏,采取非常规手段,获取税收利益。避税虽然符合税法文义之形式理性,但因违反税法宗旨、滥用自由选择权而有悖税法之实质正义,法律应该不认可其预期的税收利益,而按其所对应的法律意图中的事实进行调整并相应纳税。
  国际反避税以跨国交易为反避税范围,具体包括与针对: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内容。按照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九条的规定,“如果联属企业在其商业和财务关系上,人为地加上独立企业之间不会加上的条件,那么那些本来没有这些条件就可以计入某关联企业的利润,因这些条件而没有计入的,应当计入该关联企业的利润并据此征税。”
  国内反避税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交易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审核其是否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交易股权是否低于净资产?交易财产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条件?是否存在着关联交易?
  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主要手段:引用无关联第三方价格;责令提供境外的交易资料及明细;责令提供境外合规的法律文书;进行磋商与谈判;以拒不提供资料为由,进行核定征收。其结果是补税并加收银行基准利息。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政策特点:以抽象定义的方式,以期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避税行为,用于否认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条款。使纳税人更加注意特定法条之立法目的而非仅是其字面意思;强化税务机关对避税交易之打击力度;减少税收成文法的经常性修改而达到制止避税交易的目的;在立法禁止某项避税交易之前,缓和纳税人竞相从事该交易的现象发生;反滥用条款所创造的不确定性,使那些包含许多税收筹划因素的交易受到威胁而减少新型避税交易的产生。
  近期比较常见的有: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居民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分配问题;通过股息红利最惠国对华投资,从而受到受益所得人的实质性调查;通过转让非居民企业对华的股权,从而避开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收益的应纳税款。


讲 师 简 介 Speaker
陈老师:国内著名财税专家、现任职某市税务稽查局副局长职务,拥有30年税务机关一线从事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江苏省国税稽查局选案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国税局特聘兼职培训讲师,曾受多家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委托成功实施多个税务筹划、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有着深厚的财税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特约撰稿人。在《中国税务》、《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等报刊杂志发表数百篇章。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总裁班高级培训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客座教授,研究领域包括资本市场税收问题、重组并购税制、反避税、税收协定及其他涉外税收问题、中外税制差异问题、税会差异问题、企业涉税风险及内部控制问题、金融税制问题等。曾经为欧盟商会、外商协会、税收机关、博士(中国)、万科集团、可口可乐、西门子、华为、联想、三星、中国电信、和记黄埔等世界500强企业开展税务培训,授课内容理论和实务并重,实用性强,信息量大,具有前瞻性,受到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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