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企业公开课 > 财务税务 > 纳税筹划
[全案例精讲]外籍人士(含港澳台)税务筹划与风
课程安排: 深圳

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专家

课程价格:3500

培训对象:

报名热线:400-801-3929

请填写您的报名信息

您的称呼

报名企业

您的电话

< 返回继续选课
 时间地点: 2019-3-22  深圳      授课讲师专家
 学习费用: 3500 元/位
 培训对象: 对此课程感兴趣的学员
 课程信息:        
  RMB 3500/位(费用包括会议资料、证书、茶歇以及午餐)

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有极大变化,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及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有巨大影响。各地税局举办培训、国家税务总局推出视频、手机APP也上线使用,以确保改革能顺利落实。
面对重大变化而法规在12月底才陆续出台,后续还会补充相关解释文件。新规下,企业要注意哪些风险?有哪些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大数据的环境下,哪些以前常见的筹划方法不能再用?胡乱筹划,谁会被罚?本次课程将以案例为导线,重点讲解新个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的操作实务与风险管控的内容。
针对本次话题,如你还有未涵盖问题需要解决,请于开课前一周发送给我们,我们将结合你提交的问题,加入课程中讲解!

【个案一】公司将周一到周五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员工的薪金分两地支付,惠州公司支付 10,000 元,香港公司支付 25,000 元。该员工已定期有 tax break,因此境外所得可以免税。
【分析讨论】香港支付的工资为何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惠州公司没有就境外薪金计中国个人所得税,会被如何处罚?香港员工没有自行申报境外支付的工资,会被如何处罚?

【个案二】香港人黄女士长驻深圳,一直没注意 tax break,截止2018年在中国已经超过五年。
【分析讨论】她能否通过tax break 而避免境外所得征个人所得税?2019年起tax break 的计算方法;如何「洗底」重新数年度?按实施条例第四条,她需要就境外所得备案才能免税,不备案有何问题?

【个案三】来自德国的史密斯先生自2003年起在深圳工作,妻子和子女陪同到中国居住,在深圳有房长期居住。他一直没有关注境外所得征税以及tax break的问题。他现在一家美国上市公司的中国总部工作,境外财产有公司股票以及德国的房子(现时供父母居住)。
【分析讨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他会否是有住所的中国税收居民而境外收入也要交中国税?他如何才能证明在中国没有住所?他一直没有tax break,能否在2019年离开中国超过30天而避免境外收入交税?他准备出售上海的房子,如何才能合法把售房款汇出境外?

【个案四】林先生是美籍华人回中国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家住深圳。集团在香港上市,他有股票期权也持有股票。
【分析讨论】美国公民需要就境内境外所得缴纳美国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税收居民要就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中国税。那么林先生在香港上市公司取得所得,应该在哪里交税?股票期权在2019年如何征税?

【个案五】黄女士在七年前取得香港身份证(并非永久居民),同时也有中国身份证。她现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她在香港有银行户口、保险投资、证券公司股票户口、房产和通过BVI公司投资境外子公司和中国公司。她听说用境外信托可以避税,现考虑进行。
【分析讨论】她以BVI公司作为防火墙,按2019年税法,还有用吗?BVI公司取得利润后一直没有分股息,目的是留待她不是中国税收居民时才派股息,这方式仍能用吗?她收到香港银行询问她的税收居民身份的邮件,她应该如何回答?她境外的财产资料,哪些会通过CRS被中国的税局知道?即使税局不知道,她要否自己申报境外收入?不申报有何责任?她打算放弃中国国籍。按2019年的税法,要办理什么税务手续?若不放弃中国国籍,她如何才能不做中国税收居民?她打算把境外财产注入信托,这过程会有中国税吗?注入信托后能否避免CRS?

【个案六】新加坡籍的陈先生是东亚地区的CEO,他每月约有20天在中国,其余时间在香港和新加坡。集团分别在境内支付他RMB20,000和境外支付USD10,000。北京公司按RMB20,000替他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讨论】他境外取得的USD10,000要否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若要交税?该如何计算?若需交税,北京公司只按RMB20,000扣缴个人所得税,会否被税局处罚?按2019年税法,陈先生要进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他不申报境外薪金会否被处罚?

【个案七】深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汉斯先生,每年来中国约50天,没有在中国领薪金。集团的首席财务官香港人王女士,在中国没有担当任何职务,每年来中国工作约100天,当义工和旅游约100天,她没有在中国领薪金。
【分析讨论】汉斯先生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按2019年税法,王女士是否中国税收居民?她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深圳公司应否为王女士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会否被处罚?

【个案八】公司在2019年初向员工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按过渡期处理,可以选择按原方法和新的综合所得计算。
【分析讨论】哪些人应用原方法?哪些人应用新的综合所得计算?年终奖的发放有哪些筹划空间?

【个案九】公司为员工买商业保险、责任保险、出差的旅游保险。集团也为在中国工作的外籍员工支付当地的社会保险。
【分析讨论】哪些保险要计入工资薪金计税?哪些不用?要如何入账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境外支付的当地社保,公司负担部分要征税吗?员工负担部分能减除吗?

【个案十】朱先生有中国身份证,集团公司分别在中国境内支付薪金和在香港支付董事费。
【分析讨论】朱先生按香港税务条例,需就董事费缴纳香港税。已交香港税,是否不用交中国税?如要交中国税,如何交?中国公司有没有扣缴董事费税款责任?

【个案十一】某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外籍合伙人在境外取得的分红,最终要在中国交800多万税。
【分析讨论】为什么境外分红也要交税?

【个案十二】 新加坡总部派遣高管到中国子公司,工资部分由中国公司直接支付,部分由新加坡总部代垫。个人所得税按全部工资计算。总部现需向子公司收回代垫工资。
【分析讨论】何谓「代垫工资」?为何已交个人所得税仍不能把代垫工资汇出境外?只有派遣合同为何会产生问题?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汇出代垫工资?为何超过12个月的代垫款不能汇出?有哪些特殊处理个案可突破这12个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