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放管服”改革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之举,在招标采购领域坚持放权于采购人,加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升其自主性;推进招标采购管理流程的优化、减少采购审批环节,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 当前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背景下,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弄虚作假、挂靠投标、出借资质、强揽工程等),消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积极推进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审批事项和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扩大社会投资项目发包人自主权,释放投资活力。通过全方位运用“互联网+招标采购”创新、融合、透明、协同、共享的驱动力量和技术路径,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新秩序。 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及时了解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降低招标采购风险,提高招标采购绩效,故决定举办“深化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开展招标采购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背景下招投标采购精准分析与实操指导”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务费: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统一开具发票。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策及实践 1.《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变化; 2.《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核心条款深度解析及案例分析; 3.公共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政策解读及信息化平台建设;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后,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 5.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应用解析; 6.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核心问题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分析; 7.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8.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采购人内控制度的关系界定等; 9.招标采购活动实施效果评价解析与大数据分析在后评价中的应用。 第二部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变革与操作实务 (一)优化营商环境下招标采购相关政策解读 1.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意见、计划、方案中关于招标采购政策解析;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与应用;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重点条款解读; 4.有关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措施解析。 (二)各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流程及关键环节解析;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分析; 2.招标方式的选择,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3.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及电子采购等采购方式及采购组织形式应用解析; 4.两阶段招标的应用及其注意事项; 5.如何进行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有哪些好的做法? 6.集中招标采购、企业供应商库管理的方法与实践。 (三)招标采购争议的提起和处理 1.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2.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表达方式; 3.异议、质疑的规定和答复要求;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5.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四)BIM技术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与具体应用 1.BIM技术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各方主体的影响; 2.BIM技术在招投标活动中具体应用。 (五)招标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有关问题 1.内控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2.内控制度与廉洁制度的嵌套; 3.内控制度管理权限、权责设置和职责边界的确定; 4.内设机构中采购管理、执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招标采购关键程序、疑难问题解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资格审查存在的问题 1.预审审查方式选择不正确; 2.资格条件的设置不利于竞争; 3.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歧视性、排斥性条款; 2.内容不完整,文字不严谨、不规范,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 3.未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条款写在评标办法中; 4.关键条款设置不符合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利于投标人充分竞争。 (三)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其它主要问题 1.行政监督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非法干预招投标、索贿受贿、内外勾结、扰乱招标秩序; 2.各种采购方式下的违法违规情形剖析、监督要点、监督依据及方法; 3.招投标违法违规情形剖析(招标、投标、开评标、定标、质疑和投诉等各个阶段的监督重点及案例分析); 4.在采购的全流程中,如何设置合理的审批节点和审批权限划分? 5.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 (四)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符合规定; 2.在招标方面,针对货物和服务,如何设计相应的评标规则和指标? 3.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随意改变评标办法; 4.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诱导投标人进行澄清或是主动接受投标人的澄清; 5.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招标人非法内定中标人或是采用非法方式让内定投标人中标。 (五)合同签订及履约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投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的谈判;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合同延期、变更、索赔、调价、违约、合同争端、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等未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