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养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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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

 时间地点: 2018-9-13 至 2018-9-17  南京      授课讲师专家
 学习费用: 2200 元/位
 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卫生健康委(局)(卫生厅、局)相关负责人,各医院分管院长及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各地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各地疾控中心、血站;各医用耗材、器械、药品制造厂商等有关单位。
 课程信息:        
  相关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费);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相关书籍《卫生健康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手册》,内带光盘——卫生健康系统政府采购六种方法操作指南及案例,138元/套。

课程背景: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已施行。《办法》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责、预算和计划管理、组织形式、方式及适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方式变更管理、合同与执行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招标采购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规,如财政部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等都已正式施行。
为提高广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身能力,加强多方交流,及时准确地解决好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廉政建设。在14-17年成功举办二十期医疗卫生系统专题培训的基础上,18年继续举办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专题培训,培训班均紧扣卫生健康行业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特点、热点与难点,以法规与实务为特色,以案例为支撑,由国家卫健委及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现场授课、答疑解惑,请各卫健委(局)、医疗卫生单位收到文件后积极参与并建议领导带队组织人员参加。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2018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标应遵循和了解的政策法规解读与应用。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操作实务及案例;
(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
  1.对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认识;
  2.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3.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4.什么叫“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
  5.如何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
  6.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关系;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解读及案例分析
 1.政府采购哪些事项可以质疑,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内容与格式有哪些要求?应注意哪些问题;
2.供应商提起投诉应满足哪些条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投诉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有哪些?
4.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相关案例分析;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解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后,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人应当如何选择代理机构以实现采购宗旨;
(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要点介绍;
(六)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以及在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相关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招标实务操作、规范化流程管理、全面风险防控及审计监督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物资与服务的招标/采购
1.卫生机构采购方式选择及适用、审批核准流程;实战中应遵从的法规体系;
2.如何制定院内采购操作手册;
3.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重点把握的策略及风险防范;
4.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重点把握的策略及风险防范;
6.信息系统项目招标/采购重点把握的策略及风险防范;
8.医学院校与医学研究机构的教学科研设备、试剂招标/采购重点把握的策略与风险防范;
9.结合国家九部委文件如何在保证医院利益的前提下规避设备耗材捆绑销售的法律风险;
10.历史遗留(捆绑、赠送、投放等)问题处置技巧与策略;
(二)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招标法律适用及管理实务和案例分享;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建设运营和相关案例;
(四)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招标活动的审计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方法及其争议处理;
(五)医疗卫生机构审计中违反政府采购或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及表现形式。

授课专家及培训方式
  1.拟邀请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及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现场授课,结合经典案例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2. 邀请多家知名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其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日常经营性采购重点做法和管理经验介绍,与参培人员共享。

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卫生健康委(局)(卫生厅、局)相关负责人,各医院分管院长及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各地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各地疾控中心、血站;各医用耗材、器械、药品制造厂商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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