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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下的医患法律相关问题与医疗纠
课程安排: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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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讲师:王老师

课程价格:2980

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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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2011-1-15 至 2011-1-16  北京      授课讲师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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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费用: 2980 元/位
培训对象: 医院院长、副院长、院办、医保办、医务处、药剂科及各科室主任等部门管理人员
课程信息:

时间地点:2011年1月15-16日 北京

课程对象:医院院长、副院长、院办、医保办、医务处、药剂科及各科室主任等部门管理人员。

课程收费:2980元/人(以上费用包含报名费、讲义资料费、茶点费、午餐费)

解读时代背景为医疗机构带来的崭新挑战;
剖析《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全新界定;
专注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医患关系能力提升和风险防范!
人大医药项目组——《侵权责任法》下的医患法律相关问题与医疗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培训班

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不断。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法律施行后,人们将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有如下亮点:第一、体现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第二、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第三、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四、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尽诊疗义务;第五、明确了过错推定的情形;第六、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第七、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第八、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和应尽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医护人员工作行为,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更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当前医患纠纷案件呈现多发状态,医患关系面临诸多冲突的现状之下,《侵权责任法》不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将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为了帮助各级医疗单位由表及里深入掌握《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推进法律的实施,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国医疗体制改革与医药产业发展权威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医药行业项目组力邀相关医疗法律政策专家举办此次“《侵权责任法》下的医患法律相关问题与医疗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培训班,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将给医患关系带来的新的变化与机遇,为各级医院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授课方式:重点讲解、案例分享、提问互动及精彩点评等多元化授课方式

课程纲要:
第一天:重新认识《侵权责任法》下的医患法律相关问题
1、法与医院三种管理模式
能人治院
制度治院
文化治院—卫生行业的文化与职业操守
2、重新认识医患法律关系
医疗行为的定义
狭义的医疗行为
广义的医疗行为
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强制诊疗关系
医疗合同
医疗合同属于特殊合同
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
医疗损害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医疗合同中人身权免责无效原则
医疗合同适用格式合同解释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3、重新认识《侵权责任法》下的医患权利义务
患者的权利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隐私权
平等医疗保健权
知情同意
知情的三方面内容
知情同意权的三个要素
三位医学模式思维下的临床决策建议
《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
对知情同意书面告知的对象、内容和形式提出新要求
明确规定了医生特殊情况下的治疗特权
首次界定医院的三种法定免责事由
民事赔偿领域“医疗损害责任”彻底替代“医疗事故责任”
赔偿责任中的义务范畴进行了微调

第二天:医疗纠纷案件及药械商业贿赂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1、医疗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通解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
和解
行政调解
仲裁
诉讼
医疗侵权案件的技术鉴定现存问题探讨
鉴定权
鉴定组织权
鉴定实施权
鉴定审查权
鉴定立法权
非法行医相关医疗纠纷
医师多点执业分类管理
医疗事故罪的正确理解
关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医院和解协议的签订技巧
医疗纠纷案件的新举证规则
侵权责任法新设定的三种法定情形直接推定医疗过错
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的先行赔付制度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院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责任
2、药械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与澄清
商业贿赂的定义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公务受贿罪
药械行业内对商业贿赂的理解误区
回款、折扣
赞助、附赠
招标二次谈判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商业贿赂的解释说明
八种常见的商业贿赂问题解析
3、案例研讨

师资介绍:王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EMBA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副教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北京大学生物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生。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华生命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任《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社编辑部主任,兼任《中国卫生》、《中国医院院长》、《中国医疗保险》、《中国医疗前沿》、《中国药房》编委。卫生部“健康中国2020”公共政策与立法课题组成员。
经常参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有关政策制定、立法工作及调研。目前担任国内多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及大型内外资医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为阿斯利康(AstraZeneca)、罗氏(Roche)、德国贝朗(BBraun)、美敦力(Medtronic)、日本协和发酵、日本第一制药、日本大冢、蔡司(Zeiss)、海虹控股、华立制药等医药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近年来讲授医院法律事务管理、重新认识新形势下的医患法律关系、医院药学法律事务、中国医药卫生政策与立法的动态与评析、医药商业贿赂的澄清与防范、医院人文精神与师职业信仰塑造、从医学人文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的新变化等课程,受到业内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