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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
课程安排: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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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讲师:专家

课程价格:1800

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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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时间: 2012-4-13至 2012-4-19
 授课地点: 北京,(详细地址开课前客服通知)
 学习费用: 1800 元/位
 培训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人员,法律事务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
 课程信息:        
  时间地点:
2012年02月24日至02月27日 北京市 (2012年02月24日全天报到)
2012年03月02日至03月08日 海口市 (2012年03月02日全天报到)
2012年03月16日至03月22日 桂林市 (2012年03月16日全天报到)
2012年03月23日至03月29日 昆明市 (2012年03月23日全天报到)
2012年03月27日至04月02日 杭州市 (2012年03月27日全天报到)
2012年04月13日至04月19日 北京市 (2012年04月13日全天报到)

会议费用:人民币1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会务费、及专家研讨费)考察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参加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人员,法律事务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课程背景: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已经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作为后续的配套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原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做了相应修改,并出台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这些法规都已经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已经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已经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拟强制企业缴纳五险,国务院法制办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即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开始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如何应对新法律法规的新挑战呢?为此,中心结合主管部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精神,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国各地分别举办“《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和实务操作高级研讨班”。

课程大纲:
一﹑研讨内容(以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授课)
第一部分:新《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与实务操作技巧
1、新《社会保险法》以及配套法规解读;
2、现行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五大社会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
3、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
4、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
5、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是否有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员工如何领取各项社会保险费?
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员工试用期间社保缴纳的规定;
10、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11、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计算工龄?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3、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14、新《社会保险法》疑难问题专家权威解答。
 
第二部分: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权威解读
1、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
3、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4、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
5、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新规定;
6、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
7、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8、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
9、对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10、工伤认定有关资料保存期限的最新规定;
11、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事故伤害调查处罚的最新规定;
12、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疑难问题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争议处理技巧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2、“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5、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
6、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7、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8、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9、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公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3)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
2、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3、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4、典型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主讲专家: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领导、法律专家;韩智力、鲁志峰、白永亮、韩佳等(专家以实际到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