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5年新法实施下企业用工风险控制疑难
课程安排: 拉萨

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范战江等

课程价格:2800

培训对象:

报名热线:400-80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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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2015-6-25 至 2015-7-1  拉萨                授课讲师范战江等               学习费用: 2800 元/位

2015-05-28至2015-06-03【杭州】        2015-06-12至2015-06-18【昆明】          2015-06-25至2015-07-01【拉萨】  
2015-06-26至2015-07-01【青岛】        2015-07-10至2015-07-13【乌鲁木齐】  


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人事经理、劳资经理、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处、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的相关部门人员;

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228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

证书:(如办理证书,需另交工本费及考核认证费2000元/人)。
培训结束后可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培训证书(带国徽)。此证书官方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办证学员将最高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小二寸红蓝底证件照2张,提前发电子版至我中心或交于培训现场会务组工作人员以便办理证书使用。

课程信息
 各有关单位:
   经过漫长的博弈,倍受社会各方关注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终于在2014年1月24日正式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继2013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后,又一次出台的专门调整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
 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正确处理劳务派遣关系,掌握劳动关系常见的问题处理,提高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能力,特邀请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权威劳动人事专家拟定于2015年在全国各地继续举办“新法实施下企业用工风险控制疑难问题剖析及操作实务应对技巧”高级研讨班。欢迎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权威解读
1.今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2.新出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
3.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5.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6.劳务派遣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可否追究派遣公司的连带责任?
7.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问题?   
8.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的要求?
9.劳务派遣员工可否适用特殊工时岗位?     
10.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区别是什么?
11.单位是否应为劳务派遣员工安排年休假?   
12.劳务派遣员工与原单位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第二部分:特殊情形下和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2、公司股东与企业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4、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劳动者被派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原单位还有劳动关系吗?
6、“长期两不找”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7、企业停薪留职、内退、下岗人员与新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吗?
8、承包经营期间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9、退休返聘人员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吗?
10、大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11、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吗?
12、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企业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第三部分:如何避开签订劳动合同的误区和陷阱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未报到,劳动关系有效吗?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3、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5、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6、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7、集体合同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8、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第四部分:如何加强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
1、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有效吗?
2、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码?
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如何支付才合法?
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请人代为履行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6、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7、用人单位如何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才合法?
8、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该变更有效吗?
9、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
10、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能拒绝吗?

第五部分:如何降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法律风险
1、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用人单位试用期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时,未通知工会有效吗?
4、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7、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从何时开始?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撤销解除通知后还可以主张赔偿金吗?
9、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0、离职协议签订后,劳动者能以欺诈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吗?

第六部分:新法下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第七部分:工伤及社会保险实务操作策略及风险防范
1.新出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4.工伤职工退休时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5.私自找人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 6.利用假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7.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算工伤吗?     8.员工受工伤未做劳动能力鉴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9.劳动者入职时强烈要求不参加社保,离职时要求补缴或支付现金如何处理?
10.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拖欠社保费或不足额缴纳社保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主讲导师

范战江  原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中国著名劳动法律法规专家
金英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著名劳动关系专家
鲁志峰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员工关系专家
朱国丰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法专家
杨毅新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处长   (授课专家从中选派,以实际到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