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排期:
2020-10-22至2020-10-23 长沙
授课讲师:苏建伟
课程价格:2800
培训对象:对此课程感兴趣的成员
请填写您的报名信息
【课程背景】
自本次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触发蔓延至今,已给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制度体系建设等各方面便已显现出巨大更迭的端倪。为祛弊病强经济,中国政府强监管必从卫生、医疗延展及各行业、各领域……总体而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法律风险也大大幅增加。
为一步做好疫情下的国家社保缴纳新政策以及员工离职(辞职、解除、终止、试用期管控等)的人事法律风险防范,正确理解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帮助企业开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提供契机,特举办本次培训班。
【课程收获】
就本次疫情以及政府所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和企业面临可能涉及的劳动人事员工法律关系,结合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相关司法实践,为学员提供法律指南,以应对复工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合规合法的需要。
【授课时间】
2020年9月22日-9月23日 成都市某星级宾馆
2020年10月22日-10月23日 长沙市某星级宾馆
【培训费用】
学费280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学习文具、培训期间午餐),报到后统一开具发票;如需安排住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课程内容】
一、疫情下的国家社会保险缴纳新政策解读与风险管控
1、本次疫情之后的社保缴纳会对企业有哪些直接影响?
2、本次社保新政的解读与实操运用
3、“社保减免”的理解与运用八大误区要清楚
4、员工可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5、可否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发放?
6、协商不缴社保后,员工能否反悔索要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8、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劳动者可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
否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9、试用期应否缴纳社会保险?
10、离职当月是否仍需缴纳社会保险?
11、如何应对员工要求补缴社保?
12、社保补贴可否折抵单位应缴的社保?
13、缴纳社保与个税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
14、社保入税在即, 再次提醒这几种缴纳方式将严查!
二、疫情当下劳动关系处理不当法律风险
(一)关于当下疫情属性的认定及新颁布的法规适用
(二)疫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影响
(三)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影响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
劳动合同吗?
(五)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其承
担保障等任务正常上班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的,工资标准
如何确定?
(七)疫情期间劳动者在外地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如何处理?
三、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法条解读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分类
2、约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协助义务
4、用人单位过失性、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5、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
7、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8、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10、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限制
11、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
四、疫情下的企业辞退员工的正确方式及法律规定
1、企业辞退员工的法定类型及操作要领
2、试用期解除员工的注意点
3、对不胜任的员工如何调岗降薪?
4、改制转制中如何依法经济性裁员?
5、协商一致解除中的注意事项
6、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及误区
7、员工自动离职处理的误区及注意事项
8、如何界定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
9、协商一致解除:谁是“动议方”值得注意
10、企业单方解除:区分“过错性”与“非过错性”?
11、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的注意法律事项
五、以案说法,互动解答
【专家介绍】
苏建伟
连续十年获得金牌讲师称号!法学硕士,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专家,CCTV12法律频道《法律讲堂》特邀客座教授;
苏老师长期在上海汽车集团从事行政及法律事务领导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济法律实务经验。曾服务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等公司、上海汇众汽车制造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总监,现任集团企业法律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