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企业公开课 > 人力资源 > 员工关系
不胜任员工绩效考核、调岗调薪、取证及解除合
课程安排: 深圳

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刘老师

课程价格:3500

培训对象:

报名热线:400-801-3929

请填写您的报名信息

您的称呼

报名企业

您的电话

< 返回继续选课
 时间地点: 2018-3-23  深圳      授课讲师刘老师
 学习费用: 3500 元/位
 培训对象: 对此课程感兴趣的学员
 课程信息:        
  课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以下简称《纪要》),为此前网传的2015年12月《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画上了句号。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纪要》突出的亮点之一在于,最高院明确对“末位淘汰制”说不。《纪要》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切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尾巴”——“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在人事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末位淘汰的情形。如果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一方面会直接降低工作效率,不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团队合作,打击团队士气。因而对于企业,不胜任员工的处理是一项非常复杂但却又及其重要的管理工作。
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的不胜任员工、末位淘汰解除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不胜任员工处理中企业经常会遇见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体操作建议,供企业HR在实际管理中进行参考。

活动纲要
一、最高院关于末位淘汰的基本态度
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二、法院认定不胜任解除违法的原因分析
1、1/3是因为证据不足
(1)哪些事项,需要证据
(2)证据的两大要求:充分与合理
2、制度依据不足
考核制度是否符合三性
3、解除操作是否规范
(1)是否培训
(2)是否调岗及对调整工作的要求
4、解除程序是否规范
是否通知工会
5、员工拒不到岗的后续处理
合理性判断

三、如何取证以及如何与业务部门配合?
1、哪些证据是核心证据?
2、管理的正面导向对取证工作的影响
3、取证的契机与管理的及时性
4、必要时的录音
5、PIP的签字与送达,效力有何不同?
6、HR对业务部门的三种支持形式:方案、文本与话术

四、绩效管理中,员工常见的对抗行为及常见诉求
1、拒绝绩效改进,拒不签字
2、拒绝工作
3、怠工4、进入医疗期/三期
5、索要经济补偿金

五、调整工作岗位与薪水中,万万不能犯的错误
1、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
2、对于三期前台协商调整工作岗位的操作方法
3、对于三期不胜任商务经理协商调整工作岗位的操作方法
4、对于借调整之机意图逼迫员工离职的司法实务态度

六、绩效改进计划的实施方式
1、确立目标:培训、调岗还是解除?
2、寻求相关制度的支持
3、合规性判断
4、文本准备
5、面谈技巧
角色扮演:三期女职工绩效面谈

七、不胜任解除的变通措施路径
1、绩效改进的三种可能性变化:辞职、协商、严重违纪
2、对绩效管理中员工不妥行为的固化与应用
3、如何严重违纪解除一个对抗绩效管理的员工
4、如何进行路径选择?

八、公司整体绩效不佳时的减员措施
1、整体减员时的补偿方案设计
2、名单确定与面谈顺序
3、可代替方案分析
案例:45人的两种方案选择
4、员工可能提出的诉求及化解方式
案例:25人提出2N+10的诉求

讲师介绍/Lecturer
刘老师Mr. Liu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央电视台东方名家特邀讲师

工作经历
多次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邀请,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受北京电视台邀请,讲授、跟踪解析劳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变迁

曾任北京仲裁委、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安泰科技集团、诺和诺德、托普索、德国默克、博士伦、中国金融在线、成都索贝、德国GFK等国内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性劳动关系顾问

服务的公司里,包括德国、丹麦、日本、美国等大型外企,亦有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民企集团公司。

为约翰迪尔、百威、德国科隆、中海油、飞利浦和联想集团等多家大型公司进行过内训,三大补偿与九大施压措施的原创培训体系,广受欢迎。

作为劳动法支持团队,参与了华润旗下千人安置方案的制订实施和多家公司裁员项目,具有丰富的非诉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