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专家团
课程价格:3000
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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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2014-11-7 至 2014-11-9 深圳 授课讲师:专家团 学习费用: 3000 元/位
2014-11-07至2014-11-09【深圳】
培训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培训费用:A类:3000元/人 B类:4600元/人 (含授课费、专家报告、茶歇、资料费、场地费、会务等费用)。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A类《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经培训考评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作为继续教育凭证
B类
《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经培训考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或《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证书:国家承认,证书全国有效通用,该证书真伪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网上查询
B类:三张二寸蓝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学历复印件、单位在职证明(加盖公章)
课程背景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本次修正案对现行公司法修改共有12处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控制权是企业家掌控企业的根本权利,控制权决定公司发展命运,也决定着企业家经营和占有公司利益的命运。随着企业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公司法实施后争议热点问题纷纷出现,这些问题往往在公司法中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些甚至超出了公司法的框架。再者,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的日益重要和复杂化,将对企业加强分权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防范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风险,尤其是公司法务及律师公司法业务技能提升是个重大挑战。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基础。
为加强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适应当前资本市场与公司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改善治理水平,经研究,定于2014年11月7日在深圳市举办“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权纠纷法律实务” 高级研讨班。特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本研讨会仅系探索、交流,不具有释法和对具体问题做出行政解释的效力。
讲座日程安排
11月7日(星期五)9:00-12:00 14:00-17:00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适用
二、控制权基础理论与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三、公司控制权纠纷代理前沿业务——案例分析
四、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律师实务——诉讼视角的策划和应对
五、国际并购控制权前沿业务
主讲专家:王光英 北京律协公司法专委会秘书长;“公司控制权第一人”
11月8日(星期六)9:00-12:00 13:30-16:30
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权纠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一)公司控制权纠纷法律适用
1、公司控制权之理解与把握 2、财产权控制(公司合并)
3、股权控制 4、财产权控制容易引发之纠纷
5、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 6、合并协议纠纷
7、合并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纠纷 8、多数权的滥用与失控
9、股权确认 10、股权转让及其纠纷
11、优先受让权 12、经营权控制
13、优先认购权(增减资本) 14、表决权控制
15、代表权控制 16、印章控制
17、典型案例分析
(二)公司治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1、公司治理模式 2、股东知情权
3、公司决议效力 4、公司高管责任(股东派生诉讼)
5、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6、公司清算与解散
主讲专家: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公司法名家(已确认)
11月9日(星期日)9:00-12:00 14:00-17:00
2013年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与公司诉讼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
1. 新《公司法》修改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以及主要争点;
2. 新《公司法》的修改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以及风险防范对策;
3.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对股东从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影响;
4. PE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5. VIE协议的法律效力;
6. 公司控制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7.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以及股东资格的确认;
8.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9. 一股多卖合同的效力;
10.股权拽售条款的效力;
11.股权转让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盈亏分担条款的效力;
12.优先购买权条款是否适用于股权间接转让;
13.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处理民企与国企争议的裁判理念;
14.公司僵局诉讼中的疑点难点问题;
15.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法律角色与法律思维。
主讲专家:谢鸿飞 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公司法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