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课程安排: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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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讲师:王大金

课程价格: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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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2014-12-20 至 2014-12-20  上海      授课讲师王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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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费用: 2500 元/位
 培训对象: 财务总监、总、分机构财务部相关人员
 课程信息:        
  时间地点:2014年04月26日、06月28日、08月23日、10月25日、12月20日 上海
课程费用:25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午餐、税费等)
课程对象:财务总监、总、分机构财务部相关人员

课程背景: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对大多数汇总纳税企业是既熟悉又认识不清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是一个比较粗略的文件,在以后被执行的5年中,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文件对其进行补充完善,给人眼花缭乱的感觉,直至以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结果,对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总结和明确,而企业可能对原有的国税发[2008]28号文未熟练掌握,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又也未仔细研读,故有必要对政策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比较,以便真正把握政策变化的脉搏和实质。

课程收益:
1.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要点。
2.掌握《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的要点。
3.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区别。

课程大纲: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解读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2.管理原则
3.二级分支机构、视同二级分支机构
4.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其中: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应作为新设分支机构)
例题,说明二级分支机构及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确认
(二)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在总、分机构的分摊
2.预缴税款的时间核定
3.预缴税款的两种计税依据
4.总、分机构预缴税款及报送的报表
5.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的具体执行及报送的报表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
2.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及影响分摊比例的情况
例题,说明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具体计算
3.构成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三因素的内涵
例题,说明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及调整的情形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比例的审核
6.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税款具体计算
例题,解释第6点
7.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的处理
例题,解释第7点的具体操作
例题,说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总、分机构的处理。
(五)日常管理
1.总、分机构分别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信息
2.机构身份的证明及视同独立纳税人的规定
举例,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原因
3.总、分机构资产损失的具体处理
例题,对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作适当解释
4.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
5.对于总、分机构的税务检查的三种情况及税款的分配缴纳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合检查)
例题,说明三种情况下总、分机构缴纳税款的情形
6.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所属跨地区分支机构。
2.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的备案
1.汇总纳税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
2.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种情形
3.调整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的情形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1. 所属的本市分支机构与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2.计税依据为当期实际利润额
3.本市总机构和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预缴
4.本市总机构和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汇算清缴。
(四)日常管理
1.本市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的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工作
2.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
3. 汇总纳税企业查补所得税处理及《上海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查补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区别
1.不适用规定的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具体企业
2. 二级分支机构的构成
3. 撤销的分支机构的税款分摊
例题,说明相同情况下,依据两个文的不同处理
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税款计算
例题,说明相同情况下,依据两个文的不同处理
5.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公式的三因素及来源年度
6.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处理
7.汇总清算
例题,说明相同情况下,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总、分机构依据两个文的不同处理
8. 总、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处理

讲师介绍:王大金
注册会计师,有多年会计、税务实务经验,有丰富的税法、会计实务经历,在税务系统从事具体事务工作20余年,善于梳理税收政策,把握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能深入浅出地分析疑难问题,讲课生动有趣,力求与学员互动。
【培训主题】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企业重组
企业税收实务
企业税务管理及纳税筹划
主要服务过的客户上海电气集团、大陆泰密克、东风日产、长安伟世通、延峰伟世通、长安汽车、广东电信、成都移动、康佳集团、广电网络、比亚迪汽车、广汽集团、江南模塑、捷普电子(JABIT)、艾默生(EMERSON)、富士康科技(Foxconn)、富士施乐(FUJI XEROX)、汤姆逊(THOMSON)、佳能(Cannon)、史丹利五金(Stanley)、伟创力(Flextronics)、台达、光宝、泰科(Tyco)、美的电器、大自然地板、宜家家居(IKEA)、欧派、百安居、航盛电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