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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新《安全生产法》、工伤保
课程安排: 厦门

其它排期:

授课讲师:邹 杨

课程价格:2380

培训对象:

报名热线:400-80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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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时间: 2016-10-20至 2016-10-22
 授课地点: 厦门,(详细地址开课前客服通知)
 学习费用: 2380 元/位
 培训对象: 各级工会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工会工作人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劳动关
 课程信息:        
  会议费用:
A类收费:23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中餐、茶点、研讨费、场地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类收费:59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研讨费、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师): 工本费、考务费、场地费、中餐、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类收费:798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研讨费、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师): 证书工本费、考务费、场地费、中餐、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意见》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必须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使劳动用工更加规范,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15年11月,中央通过《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将完善维护职工权益制度和机制作为重要措施进行了具体安排,提出各级工会组织要突出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健全职工协商民主机制,深入研究解决新常态下职工权益实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维权能力等内容。 另外, 新《安全生产法》已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赋予了工会依法监督的权力;2016年5月,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宣传重点工作,各级工会干部应以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抓手,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工会监督,从源头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帮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深入理解中共中央上述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理念,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中心特举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新《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实战特训取证班”。


参会对象:
1.各级工会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工会工作人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劳动关系专员、社保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社保保险、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人员;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道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人员);
4.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会议内容
第一部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重点解读
1、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和特点。
2、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任务。
3、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
4、《意见》从哪些方面规定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5、《意见》就工资集体协商的对象、依据和内容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重点解读 
1、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投诉工资被拖欠,欠薪企业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甚至逃匿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处理?
3、在欠薪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方式有哪些?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关于“数额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如何认定的?
5、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6、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第三部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务操作
1、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何时建立?
2、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退休返聘人员入职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5、试用期内,女职工隐瞒怀孕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6、加班工资基数怎样确定和计算?加班争议是否是一年的诉讼时效?加班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归企业还是劳动者?
7、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来安排员工调岗吗?
8、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9、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怎样送达给劳动者才合法? 
第四部分:新《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
1、新安法提出哪些安全生产的新理念、新方针、新机制?
2、新安法对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做了那些新规定?
3、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4、新安法如何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5、如何理解新安法引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其与工伤保险机制以及与雇主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6、新安法加重哪些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什么情况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处以二千万元的罚款?
第五部分: 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1、依据2014年9月出台的工伤司法解释,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等发生工伤由谁承担保险责任?
2、依据新法规定,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伤可否以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依据新法规定,派遣工工伤由哪个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4、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社保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吗?
5、依据新法规定,来往不同工作场所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顺道办事或买菜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7、新法下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新法下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9、如何理解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10、新法下因公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1、新法下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何种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什么巨大变化?
1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实践中如何处理?


拟邀主讲嘉宾:
邹 杨: 著名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劳动合同法专家、企业与政府法律顾问、资深律师、首席仲裁员。